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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林业工作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2012-10-12 0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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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林业工作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市林业工作站主要工作职能:

(1)负责全面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防沙治沙法》,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监督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依法进行林业生态建设;

(2)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担负全市林业新技术的推广、研究、示范及林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3)负责全市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工作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工作;

(4)负责全市基层林工分站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承担市林业局委托的行政职能:

(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委托包头市林工站负责包头市范围内的退耕还林管理工作。

1、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督查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建设中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2、受理退耕还林举报案件,对退耕地块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等行为,依据《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进行处罚。

3、调处退耕还林工程中林地、林权及各项合同纠纷。

4、督查各旗县区退耕还林资金使用、种苗质量、补助款发放情况。

5、对在退耕地内放牧、滥采、乱挖等行为依照《森林法》进行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委托包头市林工站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林业技术推广的管理工作,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林业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中能够得以贯彻、执行;向林业劳动者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实行无偿服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三)根据《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的规定,委托包头市林工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业务。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负责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

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6、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等事件。

(四)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委托包头市林业工作站对建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进行审批。

(五)根据《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规定,委托包头市林业工作站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乡镇林业工作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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