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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2012-08-02 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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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相关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开发专业(项)规划。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实施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负责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实施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对其他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六)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财政性水利资金使用建议。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江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

(十)拟订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二)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管全市水文工作。

镇江市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宣传、会务组织、后勤服务、史志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党建、群团、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挂行政服务处牌子)

拟订全市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普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有关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指导水功能区划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拟订实施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核批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发布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

(四)工程管理处(挂防汛减灾处牌子)

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防洪工程的管理;指导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河口及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和管理;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对其他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财务经济处

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规费征收、经济和审计工作,提出水利筹资和资金使用建议;负责市级水利物资器材管理;负责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六)规划建设处

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审核水利建设相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资格;配合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定额的修订工作;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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