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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介绍

2012-08-01 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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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工作,拟订外事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研究分析各国发展动态和政策走向,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外事工作决策的建议。

(三)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

(四)统筹安排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出访和国内外事活动事项。

(五)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承办外国有关人员来访事宜。指导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参观单位的建设工作。

(六)承担我市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业务联系和交涉工作,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审核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事项,承办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通行证申办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

(八)承办我市与各国交往事务,归口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市县(郡)、友好城市和其他单位结好与交往事宜。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有关工作。

(九)指导有关部门管理来我市的外国人工作,依法保障来我市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要涉外事件和案件。指导、协调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对外应急事务处理工作。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

(十)负责我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

(十一)主管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我市的新闻机构事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人事秘书处

拟订我市外事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要、文秘、档案、督办、会务、保密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汇总、编研外事信息等;承担机关并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后勤管理及保障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市外事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领事处

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执行涉外法律、法规和对外方针政策情况;负责全市出访团组的初审工作,根据授权,审核相关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有关事宜;承办本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并负责收缴和管理;提供出国人员的教育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访团组的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工作;负责办理国(境)外来访的签证函电,承担申办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外国签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和管理市区涉外饭店、外国人住所;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外事务和重大涉外事件案件;承办领事认证工作;负责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的相关事宜;承担对我市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调研和监管工作。

(三)欧美处

负责我市与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对外交往工作,研究分析主管地区、国家的形势和政策动向;推动我市与主管地区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在该地区的友好城市工作;牵头负责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有关工作;统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驻荷兰(欧洲)商务办事处的工作。

(四)亚太处

负责我市与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对外交往工作,研究分析主管地区、国家的形势和政策动向;推动我市与主管地区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在该地区的友好城市工作,承办主管地区出访、来访的有关事项;办理缔结友好城市的手续;负责驻首尔(韩国)商务办事处的工作。

(五)礼宾新闻处(挂港澳事务处牌子)

协调、指导全市外事礼宾工作;承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工作;指导全市对外新闻交流工作;承担外事调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承担邀请、接待和管理外国常驻和临时来访记者工作;参与审核本地区重要涉外报道和其他文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参观单位的管理和联络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制定并实施我市与港澳地区年度交流计划;推动我市与港澳地区在经贸、科教、文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驻港澳机构、企业的有关事务;承担我市与港澳民间交往的有关审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港澳居民在我市的有关事务。

(六)友协办公室

承担有关民间外事工作;承担与各国对华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友好交往工作,推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扬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内对外友协系统的有关事项;指导有关民间团体的对外交往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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