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规划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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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规划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区(规划区)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负责组织中心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市区(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核发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一书二证;牵头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比选、评审和批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制订、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市级重点中心镇(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批准工作;负责各县规划管理与监察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的资质与行业管理。
(六)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用途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同市国土管理部门确定市区土地定级评估工作。
(七)统一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规划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宿迁市规划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负责机关政务、文秘、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宣传、信息、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信访接待、后勤管理和财务工作。
2、负责局系统党务、干部管理、人事调配、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群团组织工作,组织和指导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修订、审查地方配套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负责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
5、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程规划处: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方案初审和施工图规划审核;
2、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
3、负责开工项目的检查验线;
4、负责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园林绿化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5、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三)用地规划处: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
2、负责选址意见书的初审、报批;
3、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申请的受理,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报审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4、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四)、市政规划处:
1、负责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涵洞码头等)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测绘管理;
2、参与全市公路、铁路、桥梁、燃气、人防等工程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3、负责相关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及竣工图测绘管理;
4、负责收集、提供城市道路工程管线资料;
5、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五)、村镇规划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与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3、组织编制市域内建制镇及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发展规划;
4、组织审查村镇规划;指导和推动重点中心镇和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指导省、市新型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6、参加城镇建设执法检查,组织城镇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行政服务处(市规划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1.负责统一受理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工作;
2.负责报建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和收费的核准工作;
3.负责报建项目一书三证的发放工作。
(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负责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景区规划等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负责制订规划科研课题计划并实施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报批;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竞赛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指导县、区规划部门工作。
(八)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城建展览馆):
承担宿迁市城市地理信息工作的管理、加工、维护、应用及服务;负责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等数字化产品(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电子地图等)二次开发和面向用户的专题系统应用研发管理维护等;负责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以上业务的经营收。
(九)、宿城分局:
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领导。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负责宿城区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宿城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负责宿城新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的初审工作;通过协助市局对辖区内规划一书两证的管理,实现对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负责宿城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宿城区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十)、宿豫分局:
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领导。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负责宿豫区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宿豫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负责宿豫新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的初审工作;通过协助市局对辖区内规划一书两证的管理,实现对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负责宿豫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宿豫区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经济开发区分局:
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领导。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负责开发区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通过对辖区内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实现对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负责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开发区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十二)湖滨新城开发区分局
湖滨新城开发区分局: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受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领导。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负责湖滨新城开发区各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湖滨新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通过对辖区内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实现对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负责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负责湖滨新城开发区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