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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16 1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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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协助制订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与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全市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市、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生态园区创建工作,推进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协助做好市级以上权限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流通,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情况、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协作、评估、示范与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标准,拟定和实施地方环境标准;负责全市污染源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十一)领导各区、县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环境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务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并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负责全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审核、发布、协调环境新闻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收集、分析、报送环境舆情动态信息;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国内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负责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等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宏观战略,参与制定市内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负责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组织对有关单位环保守法情况进行后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排污费征收计划;编制全市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以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的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与使用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环保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和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环境监测与科技处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协作、评估、示范与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生态园创建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标准,拟定和实施地方环境标准;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参加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组织实施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全市市级权限内除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参与市级权限以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负责处理本市跨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纠纷;提出区域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和环境管理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六)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噪声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限期治理、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大气、水、噪声的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对市直管企业、有关行业等工业污染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指导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关、停、并、转、迁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监督管理;制定处理全市危险废物转移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负责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全市辐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政策、法规草案、规划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设立建议,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负责生活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和监控项目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利用国家、省级财政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

(九)环境监察处

负责组织环境监察和稽查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组织指挥环境应急执勤、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和开展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

市环境保护局化工园区分局代表市环保局履行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协调化工园区或环境管理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确保化工园区发展过程中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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