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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宣告失踪

2016-01-14 04:01:43
查字典公务员网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宣告失踪,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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