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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债权部分主观题总结(一)

2016-03-22 03:03:21
查字典公务员网

政法干警民法部分的主观题一直是考生最为关注的,也是决定民法考试成败的关键。政法干警民法主观题系列文章将为考生总结每一部分的考试要点,希望考生持续关注。

【考点一】简述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3.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考点二】简述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答: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认为,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附从性。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2)独立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

(3)补充性或连带性。按照担保法第17、18条等条款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补充性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三】简述合同履行的规则

答: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有:

1.适当履行规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规则。

2.协作履行规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

3.经济合理规则。是指在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规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则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履行规则。如购买牛奶的合同,因地震使牛灭失,此时就适用情事变更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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