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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2014-03-26 02:03:34
查字典公务员网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于监督、取信于民的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府办《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严控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虎丘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区政府)人事局(以下简称区人事局)是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本区年度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制订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组织各级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编制和岗位,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由组织选任、调任的单位领导外,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校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章 招聘工作人员的条件

第七条 机关招聘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省、市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应具有师范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学教师应具有师范类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专业对口,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5、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6、身体健康。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的工勤人员不得进编,统一通过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劳务输入。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在原单位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特殊工种有上岗证书;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称资格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5、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6、身体健康。

第十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聘用苏州市范围内未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和自动离职的人员。

第五章 招聘工作人员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按照申报计划、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公开考试、专家面试、考核体检、张榜公示、录取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的申报

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由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向区人事局申报计划,并填写《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说明招聘的对象、条件、办法等,经区人事局、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可自主决定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额和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人事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考试

1、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术)能力。

2、招聘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工作由省、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录用程序

1、被录用人员须经指定的市级医院体检合格。

2、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程序按省、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

3、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确定,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审批,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确定,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区人事局审核,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确定,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区人事局备案,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

1、新录用人员须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适当延长其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2、新录用的机关公务员的试用期期限,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3、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限,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工作人员全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新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限,按《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5、各单位须按有关规定,与新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六章 招聘工作的纪律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道正派、高效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敢于抵制公开招聘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凡与应聘者有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要实行回避,严格按照规定,坚持标准,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招聘工作人员的,政府财政、人事部门不予认可,不予鉴证聘用合同,不予核批工资奖金。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持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要接受群众监督。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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