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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0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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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县域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编制我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县域环境功能区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区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组织征收全县范围的排污费。

(三)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全县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制定全县自然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县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示范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标准;拟定全县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我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公布县城、集镇水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

(七)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督和污染源经常性监测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全县环保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保护环境。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对核材实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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