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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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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区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等专业规划;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亮化、市政和广场设施、户外广告牌匾、沿街简易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包括城区、工业园新区、老区)内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设置管理有关工作,以及道路占压或挖掘、绿地占用和树木伐移、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许可等。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小型绿地、市政、环卫、防汛设施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小型急需或临时性建设任务。

(五)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依法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十二)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客运经营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行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受理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及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和工青妇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股、园林处、环卫处、市政处、广场管理处、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督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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