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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11 03: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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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依法监督实施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和组织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县(市)、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各县市区以及相邻地市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依法规审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中午、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依法规核准排污申报登记,依规章核准发放排污许可证;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立项、征地、设计)依规章核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依法规核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及专用基金使用;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依法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依规章审批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置;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依规章审核废物进口许可;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市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环境标志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规定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会同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县、市管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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