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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辅警管理办法出台 辅警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执行

2015-11-10 11:11:37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档案,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以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机关退回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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