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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规划局职能介绍

2012-08-06 11:08:50
查字典公务员网

镇江市规划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承担对辖市总体规划和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工作;综合协调与平衡有关专业规划。

(三)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规划区内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依法查处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八)负责规划测绘工作;制定规划测绘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审批和成果的验收;负责规划测量标志的维护与管理。

(九)指导辖市城乡规划工作;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十)负责城市景观、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进行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会同地名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地名。

镇江市规划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秘、会务、信访、安全、保卫、保密、后勤事务、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工作;负责办理城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立项、城市道路开口等联合审查工作;牵头组织一书两证前置条件联审工作;负责报建项目一书两证的窗口发放工作;负责报建项目面积、收费的核准工作;负责报建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

(二)总规划师办公室

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城乡规划前期研究;组织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公示、审查和报批;负责重要地段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招标)、组织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等工作;负责科技进步和科研成果鉴定、评选、推广应用;负责技术规定的制定、技术业务协调和培训工作;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预审;负责规划研究、编制、测绘、信息化建设等指令性计划的拟定和下达,组织成果验收。

(三)用地规划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审核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条件;管理城市雕塑规划。

(四)建筑规划管理处(挂市政规划管理处牌子)

审批建设项目报建,初审建筑方案、审核施工图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审定城市职责范围内临时建筑规划和审批设计方案;负责城市景观、建(构)筑物室外装饰装修的规划设计审查。负责道路红线的划定,提出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对铁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电信、供电等设施及地(上)下管线、消防、地下空间利用、防震减灾、公共交通、停车场、环卫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

(五)村镇规划管理处

拟订全市村镇规划的近期和年度编制计划,拟订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负责市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论证、审核;指导辖市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辖市村庄规划;负责规划区内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市村镇规划实施。

(六)政策法规处

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和行政执法情况;依法查处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审查处理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协调拆除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负责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申请法院或政府强制执行等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工程报建后的规划管理。

(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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