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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县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0-31 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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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档案管理及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对外接待、财务和车辆管理;负责本院机关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技术科

负责对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负责全院检察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承担检察机关通讯网络系统、三级专线网系统、外网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郧县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检察技术工作发展工作计划。

三、政治处

协助地方党委负责本级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协同地方党委负责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负责通山县检察系统宣传工作以及对通山县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

负责全院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

承担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负责本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

负责本级检察院机关机构设置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奖励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本级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本院机关党务工作具体事项;

指导和组织本院开展争、创、当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院办理的重大案件的讨论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好检察委员会研究事项的记录、资料整理等工作。

五、纪检监察室

1、协助本院党组、检察长抓好常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院及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贯彻执行常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4、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常纪政纪处决定的申诉,以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5、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6、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政策法律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

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文书起草、领导讲话、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机要处理、文件回复、会议记录、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及检察统计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二)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 对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四)对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受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出庭履行职务。

(五)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享有侦查权。

(六)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八)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九、江北检察室

江北检察室负责本院管辖内江北区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

十、江南检察室

江南检察室负责本院管辖内江南区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

十一、监所监察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押人员逃脱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十二、公诉科

1、审查起诉权: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认真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2、出庭公诉权:除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其他案件(包括再审案件)均应出庭支持公诉。

3、审判监督权:对同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理的提出口头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检查落实情况。

4、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对同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提出抗诉。

5、执行监督权: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十三、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施监督。

十四、控告申诉检察科

1、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

2、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和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投案自首。

3、对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进行预约安排。

4、对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和分流,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领导交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5、负责交办、催办有关案件线索。

6、依法办理应当由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7、受理刑事赔偿申请,承办应当由我院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

8、负责实名举报人的答复、举报人的保护和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9、对12309举报电话进行管理。

10、负责举报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工作。

11、制定本院控申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12、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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