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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知识产权(三)

2015-11-18 03:11:31
查字典公务员网

【导语】法律知识之知识产权是选调生公基法律模块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理解识记。下面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助大家高效备战选调生考试。

一、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专用权。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中请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

(1)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对大多数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商品,如烟卷、人用药品等,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

(三)商标权的保护

法律保护商标权有三种方式:

一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封存或收缴侵权人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处以罚款等等;

二是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除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权

(一)发现权的概念与特征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发现人可以依法取得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发现人对这些人身权利终身享有;不得转让、继承或被非法剥夺。发现人还可以依法领取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奖给发现人的资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对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给予特别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确定奖金金额。凡属于个人获得的自然科学奖、荣誉证书、资金都发给个人,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资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二)发现权的取得和期限

发现权的取得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奖项目要先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合推荐,然后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国家农委、卫生部等部门对申请项目归口组织初审。初审时应经过同行评议,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根据国家科委下设的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评定,最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三)发现权的保护

发现权的保护对象,即发现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发现的成果是属于自然科学而不属于社会科学。一项发现要取得发现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必须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②这种发现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意义,能使科技发展发生重大变化。

特别提示:

发现与发明不同,发现是阐述自然界已有的现象、特性和规律,是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发明是运用已知的规律、已有条件来解决具体问题,属于应用科学的新成就。发现往往是发明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发明常常是对发现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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