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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9-10 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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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指导社团工作,落实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报批革命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按有关政策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承办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市军供站、供水站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承担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报批全市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指导市社会福利慈善总会等所属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措施和规定,指导社区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制定落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内跨县(市、区)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街路、门牌的调查、命名、安装及更换工作。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办法;制定民办社会社会化养老有关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规划部门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社会福利企业报批工作,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按照省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四、贯彻国家、省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政策;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党委办公室

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指导民政干部队伍和民政基层组织建设,拟定全市民政教育、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行政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本局重要会议;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政策、规定;负责局机关督查、行政复议、信访、宣传信息、文秘、保密、档案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全市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使用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工作。

行政审批科

负责局驻梅河口市政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划和调研工作;负责局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的各种工作以及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日常监督、咨询、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登记、管理;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社会救济科

及时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起草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有关办法、制度和规定;由规划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拟定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贯彻执行救助管理工作政策;作好救灾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起草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提出改革、完善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对全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组织对全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培训;开展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应争救助等救助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申报审核、复查审计、统计上报、建档立卷等工作。

优抚科

组织起草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伤残等级审核;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审核上报革命烈士以及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监督指导全市优抚事业费发放和使用;做好双拥工作的协调及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安置科

按有关政策做好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国省属单位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组织起草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供站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科

组织起草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和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市内临县(市、区)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全市界桩的维护及勘界档案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及同外省、市边界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及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建设;组织起草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公墓建设的报批,审核呈报殡仪等级评定,推行殡葬改革;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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